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孟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陆续升职为部门副总监。5月19日,某置业公司向孟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孟某某任职期间存在失职行为等原因,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于5月19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5月19日(含)前办理离司手续”。孟某某认为某置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向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其赔偿金,该委裁决某置业公司支付孟某某赔偿金。某置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以孟某某存在失职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应就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某置业公司主张原公司员工王某某已离职,因孟某某失职导致某置业公司仍为其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务局向某置业公司就该事项发出通知书的时间晚于某置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也就是说某置业公司出具解除通知时尚不知此事。其次,某置业公司庭审中又主张孟某某存在旷工行为,但某置业公司所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并不包括旷工,某置业公司超出通知载明的事由另行提出孟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旷工行为,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支持。综上,某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某存在失职行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判决某置业公司应向孟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由,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告知书中明确相应的依据和事由,尤其应有明确的理由。无理由的解除通知书必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便有充分的解雇理由,也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说明。有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也需经过合法性审查,在事由无事实佐证,或者依据不成立时,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雇通知的依据和理由无法事后补正,这等于给不规范的用工加了紧箍,有助于减少随意的解雇行为,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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