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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办学校未bai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代课教师遭解聘后要求赔付双倍工资。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学校支付原告李三明4个月两倍的工资合计4016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嘉禾县某民办学校向原告透露尚缺小学老师的信息。7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工作保证金1000元。8月25日原告被正式通知到被告处代课,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16日放寒假。
后被告以原告未按校规按时到校报到为由单方解聘原告。原告遂于2009年4月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县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由某学校支付李三明未签订劳动合同五个月二倍的工资5020元,驳回李三明的其它申请请求。李三明不服,向嘉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个月双倍的工资6024元,并赔偿失业损失金602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支付原告两倍工资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故对其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失业金的诉请,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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