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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一般情况下,有些企业会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期间停止为其发放工资,等到申请的生育津贴到账时直接拨给女职工,也有在女员工生育期间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等到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时,再为员工发放差额部分。
也有一些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为其发放最低工资,然后申请到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就会扣留到单位不发给员工,这也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是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单位应当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留在单位,如果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则应当发放生育津贴,以最高标准发给员工才是合法的。
而题主正是这种情况,单位有可能不合法,具体需要对照上述我所说的。这种是要分情况的。
女职员休产假,如果没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单位要按其休假前的原工资标准发放。如果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产假工资,先由单位垫付,等社保局的生育津贴打款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根据差额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多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我们大广东产假天数178天(98天基础假+80天奖励假),基础假工资由生育津贴发放,奖励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如果员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产假期间就按工资发给员工,后面生育津贴到公司账户,就不需要再发员工了。
如果员工的原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那产假期间就先按原工资发放,后面生育津贴下来,再把差额部分补给员工,剩下的自己留。
所以,题主产假期间,公司给你发了工资,那不知道这个工资发放标准和你休假前的标准差别如何?如果一致的话,那生育津贴是归公司的,是社保局给公司的补贴,这个是合法的。如果发的工资,少于生育津贴的话,那你应该要求公司补足发放。否则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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