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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信誉良好、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申报主体为企业且符合纳统条件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统计范围。
2.产品研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并出具查新报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可靠,其中软件产品应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CMA)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且检测报告须盖有“CMA”或“CNAS”专用标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3.申报企业研制开发的于自用的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获得过我省首版次支持或认定的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二)一般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通过CSMM/CMM/CMMI3以上(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CCRC(信息安全服务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等资质之一或拥有省级及以上认定的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单项、瞪羚、独角兽等企业荣誉之一。
2.申报软件创新度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或已申请(已公开)申报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一项以上;通过设区市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第三方化评估机构科技成果评价,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获得设区市以上奖项的或被设区市以上列为重点项目、优选项目的;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体系且通过兼容性测试的;符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且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
3.申报产品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产品累计销售额或服务额(集成电路设计收入额)达到100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