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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案情)某公司从2012年2月份开始筹建,2012年10月份正式注册成立。周某于2012年3月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刚开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2年11月,公司与周某补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止。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但未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某于2015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采步门申请劳动仲采,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既然在筹建期间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周某在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就不能算是工作年限(或称工龄)。所以,本案中,周某的工作年限是从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止,总计2年零5个月,依据《劳动合同发》帝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页姓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步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具,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需经常留意过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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