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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能不能随意解除?
找到工作啦!入职通知书,签了三年合同!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小李却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五级伤残!
经理却说合同期内受伤的没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现在三年已过,咱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
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甚金支府一次性工伤医辽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即使双方合同到期,但未经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而是应尽可能地为李某安排适当的工作,或是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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