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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1月17日,在汽车修理厂工作的周某英下班回家,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立交桥附近时,被自卸货车刮倒,并拖行十米,令其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鉴定,大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英负次要责任。
2018年1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赔偿金额接近64万元。对于这一结果,汽修厂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汽修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汽修厂迟迟未领取判决书,并通过诉讼代理人向法官诉苦:“这样的判决会让企业破产的!”
法官对此不感到意外,对于注册资本仅5万元的小企业来说,本案的一次性支付金额就高达64万元,假如不愿自掏腰包的话,要通过破产清算强制执行。
然而造成这样的后果,也只能怪汽修厂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像本案中的汽修厂一样,仍有许多企业经营者的社会保险意识淡漠。他们把既有利于员工,更有利于自己的社会保险,仅仅看作是“经营成本”而想方设法逃避,自以为是占了员工和国家的“便宜”,其实是把自己置身于法律风险之中。不给员工缴纳保险,每月省了一笔小费用,一旦面临处罚和劳动者工伤、工亡,则要面临破产之灾,这个账目,不知道企业经营者们算不算得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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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社保,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保员工工伤和24小时意外,该产品可按月缴费,企业不用承担过多的成本,一旦发生意外或工伤,误工费,住院补贴,伤残赔偿,医疗费用等,而且最主要的是理赔到企业账户,正好可以规避用工风险,有了这个保险,用人单位再也不用因为员工工伤和意外为企业带来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