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下称《办法》),旨在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办法》明确,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坚持定量与定性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等原则。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在流程上,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七个环节:确定评价范围、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
在评价体系上,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具体而言,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办法》也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例如。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该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内部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较好实现了监管目标,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业务、服务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评价结果为四级,则表示该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与以往的金融业相关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相类似,《办法》明确,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在对单家机构的相关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单家机构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
(三)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
(四)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办法》同时也提出,对当年新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当将一级分行评价结果与对分行的绩效考核挂钩。
对于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办法》同时也鼓励因地制宜,即各金融监管局按照《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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