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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社保代理,泉州社保代缴,合肥社保代理,淮南社保代理公司
2020-11-19 13:57  浏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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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途离职,公司应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案情回顾

201771日,张某入职某共享单车公司,于2017101日与某共享单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管理/技术/工勤岗位(工种)工作。

约定:甲方(某共享单车公司)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张某)工资,月工资按甲方薪酬支付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低工资标准。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不参与奖金的分配;

2、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视为放弃当年未发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2018711日,张某向某共享单车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原因为不断挑战自己及其他原因。张某离职后其曾多次与某共享单车公司沟通,要求结算克扣20%的工资并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无果。为维护其合的法权益,张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共享单车公司依法支付其201811日至2018630日克扣的绩效工资36530.15元。

 

审理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支持了张某的诉求,金额由法院依法计算。

案情评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单位规定的绩效工资的一部分年终发放,且个人离职后不再享有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某共享单车公司应支付张某201811日至2018630日的20%的绩效工资。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恶意规定损害劳动者合的法权益的,属于无效内容,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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