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即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未登记参保的,无法确定其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无法发放生育津贴。
2、参保人享受生育或计生待遇,如生育或计生当月已登记参保并缴费,享受待遇规则如下:
(1)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上月有缴费的,次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可正常产检、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整月不缴费的,从次月1日开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2)生育津贴:上月缴费,当月可发放生育津贴;上月正常缴费,当月整月不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停止生育津贴的发放。
生育津贴具体计算公式:
参保人领取的生育津贴=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30×职工生育保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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