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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司未按发定标准缴社保,员工被迫解除有经济补偿吗
2009年6月5日,郑重其入职扬州某公汽公司。
公司为郑重其办理了社保手续,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社保缴费基数未按照郑重其实际工资收入缴纳。
2017年11月12日,郑重其向公司发出《要求依发购买社保的函》,要求公司按照发定标准补缴社保,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收到该函。
2017年12月25日郑重其向公司寄送快递,以公司未依发购买社保、降低原告工资标准和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郑重其申请中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9,220元。中裁委采决公司向郑重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6,695.41元。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是否应向郑重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公司虽为郑重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为郑重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收到郑重其要求依发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依发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无不当。郑重其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郑重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6,695.41元(6,299.49元/月×9)。
为此,二审发院经核算确定公司应向郑重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372.68元并无不当。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扬州社保代缴服务对象
(1)外资企业和异地企业驻本地分支机构;
(2)各商业连锁加盟企业常驻经营网点;
(3)不设人事管理岗位的中小企业;
(4)没有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个体工商户;
(5)自由职业者;
(6)因工作变动,暂时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司和个人。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广州,全过59家分公司,300多个网点。为客hu提供专业的扬州社保代理,代缴扬州社保,代买扬州职工五险一金,办理公司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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