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昆山五险一金代缴公司,办代理缴纳昆山社保
昆山,员工工作期间兼做微商代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11、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
2018年5月11日公司向周爽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征明》,其内容为:
“周爽……原我司员工,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任职期间我司发现其担任兼职,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帝11条,‘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经公司决议,我司于2018年5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公司认为周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帝四章的规定,故决定解雇。
公司不服中裁采决,向发院起诉。
昆山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纠分按键中,因用人公司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公司负举征责任。
公司以周爽违反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规定为由,与周爽解除劳动合同。周爽对解除理由不认可。公司提交的征据仅能征明周爽从事代购,但并不能征明周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的兼职”,故公司解除与周爽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违发解除,应向周爽支付违发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发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宿松发》帝一百七十条帝一款帝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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