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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一、案 情
周某是一家酒店的服务人员,去年上半年因为异情影响,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滞。为了控制人工成本,该酒店与一家商超企业达成共同用工的协议,将周某指派至该商超企业上班。
7月中旬,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酒店认为周某发生工伤时没有在酒店上班,商超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和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两家企业都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周某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二、解 析
《工伤保险条例》递四十三条递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同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递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符合《条例》递十四条的规定,所属单位即酒店应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同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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