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产假天数有变化,某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缴费
按照新的《规定》生育保险费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2、缴费次月就能享受待遇
按照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3、这些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的规定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4、终止妊娠产假天数有变化
新的《规定》中,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时间: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现行规定是“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现行规定中,对于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天数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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