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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员工午休外出就餐受伤是否算工伤需甄别
“单位没有食堂,我回家吃饭返回单位上班被撞伤,怎么可以不算工作?”王先生被超市人事部门拒绝后非常生气。
王先生自述,他是一家超市售货员,其工作日中午有一个半小时的午休时间,由于超市没有食堂,午休时间他都要回家吃饭休息。
一个多月前,王先生吃完午饭回单位上班时,不慎被一辆汽车撞倒,造成轻度骨裂,经交警处理,对方负主责。王先生休息一段时间后,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却认为,午休时间不是上班时间,不能申报。王先生说,机器也要加油维护,难道我不用吃饭?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徐仁华认为,确实,有些企业工作午餐会让职工自行解决,而职工用餐期间发生伤害,算不算工伤,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劳权问题,值得全面分析。
徐仁华认为,第一种情形,单位没有食堂也不提供餐饮,员工自行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算工伤。因为员工外出吃饭是为了解决正常的生理所需和身体健康需要,且又在单位提供的就餐时间内,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必须注意的是,职工外出是因为下午上班而就餐,而非办私事。王先生就属于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申报工伤认定。
徐仁华接着说,第二种情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就餐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该算工伤。比如,职工因工外出办事、出差等,因为工作需要在外就餐,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申报工伤。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一是就餐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相关性,且在合理区域和时间内受到伤害,如果是工作之外,比如利用出差探亲访友就餐受伤,显然就不是工伤。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供午餐,且有明确规定禁止外出用餐,员工外出就餐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如果企业确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自行外出,显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徐仁华解释,当然,对第三种情形,也有非主流声音提出:虽然企业提供了午餐,但职工有权选择,职工外出就餐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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