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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昌县:商品房团购优惠价格不计入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2024-10-03 14:30  浏览:51
8分钟前

据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政府10月1日消息,9月30日,广昌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昌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涉及有序去库存,积极消化存量住房;稳步调结构,科学优化增量住房;全力稳市场,稳妥化解风险问题;聚焦惠民生,着力优化政务服务等30项措施。

《措施》提出推行购房优惠补贴政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广昌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的购房个人,并在2028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可获得县财政给予10000元/套的购房优惠补贴;购买广昌县乡镇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的购房个人,并在2028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可获得县财政给予5000元/套的购房优惠补贴。购房优惠补贴发放参照2022-2023年购房补贴发放方式进行兑现。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团购活动,团购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

实施鼓励生育购房补贴。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同一对夫妻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二孩、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三孩的居民家庭,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广昌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并在2028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分别给予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生育购房补贴;购买广昌县乡镇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并在2028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按购房面积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生育购房补贴。鼓励生育购房补贴只按最高标准补贴一次,但可与购房优惠补贴政策叠加。生育购房补贴发放参照2022-2023年购房补贴发放方式进行兑现。

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的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时,及时确认是否调整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数据,促进存量房交易,打通房产置换链条。

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按国家政策低限执行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根据广昌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等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户调整至80万元/户;支持按已出新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现“既提又贷”。

促进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行为。已备案的中介机构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居间促成购房人购买广昌县城区及乡镇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网签前中介机构需会同开发企业提前报住保中心备案),购房人缴纳契税后由县财政给予中介机构1000元/套的奖励。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违规代理销售、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行为。鼓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创建公开透明市场环境。

此外,广昌县明确延长购房补贴申报时间。对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阶段性购房补贴及契税补贴,申请补贴的缴清契税时间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止;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申请补贴的缴清契税时间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止。保交房项目在延长购房补贴契税缴纳时间后仍不能按时交付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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