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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夕遭竞争对手发起诉讼,拉普拉斯IPO横生变数?
2024-10-14 18:00  浏览:26
3分钟前

上市前夕,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普拉斯”)上市发行突遭变数。

10月12日,拉普拉斯的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纠纷诉讼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佳伟创”,300724.SZ)发表严正声明,称拉普拉斯于10月10日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捷佳伟创对拉普拉斯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不准确,同时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如深圳海关扣押了相关产品,拉普拉斯未就前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等。

当前,拉普拉斯正处于IPO前的关键阶段。10月10日,拉普拉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正式启动发行,按照发行计划将于本周五(10月18日)网上申购,并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在这上市关键节点,捷佳伟创的发文爆料,是否会对拉普拉斯的IPO进程产生影响?

此前,根据招股意向书,今年7月,拉普拉斯收到来自捷佳伟创的两份民事起诉状,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拉普拉斯称,即使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对公司影响很小,且相关产品存在替代方案,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招股书资料显示,拉普拉斯是一家领先的高效光伏电池片核心工艺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光伏电池片制造所需高性能热制程、镀膜及配套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可为客户提供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和配套产品及服务。

在招股书中,拉普拉斯将捷佳伟创视为主要的竞争对手。捷佳伟创为国内主要的光伏电池片设备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PECVD及扩散炉等。

上市前夕遭竞争对手发起诉讼

澎湃新闻注意到,拉普拉斯于2023年12月27日过会,今年3月27日注册生效。该诉讼纠纷发生在今年7月,拉普拉斯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

根据招股意向书,今年7月,拉普拉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取得2份由捷佳伟创作为原告,拉普拉斯及其子公司广州半导体作为被告的两份民事起诉状。根据前述2份起诉状,捷佳伟创诉称发行人“低压水平硼扩散系统”产品侵犯捷佳伟创名为“一种侧向上下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 201210298285.2),“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系统”产品侵犯捷佳伟创名为“可精确控制伸缩量的机械手及多管反应室上舟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 201710659077.3)。捷佳伟创诉讼请求:拉普拉斯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就两项侵权产品分别赔偿捷佳伟创2500万元、3500万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发行人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文件,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拉普拉斯进一步表示,截至2024年8月,发行人已就捷佳伟创上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按照最坏结果原则,发行人支付赔偿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小,而且公司相关产品结构具有替代方案,且相关更换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均很低,不影响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拉普拉斯强调道。

捷佳伟创爆料拉普拉斯产品被海关扣押

对于拉普拉斯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内容,捷佳伟创存在诸多不同意见,并在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对捷佳伟创起诉拉普拉斯专利侵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说明》中做了详细阐述。

首先,捷佳伟创表示,拉普拉斯的“低压水平硼扩散系统”产品、“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系统”产品,是否侵犯捷佳伟创的发明专利权,仍有待受理法院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审查,在此情况下,拉普拉斯关于其及子公司被认定侵权而导致败诉可能性较小的论断欠缺严谨。

其次,捷佳伟创强调,拉普拉斯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其主营产品。根据拉普拉斯《招股意向书》记载,低压水平硼扩散系统、低压水平磷扩散设备、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设备三款产品为拉普拉斯的主营产品,占其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6.13%。

“如经司法机关认定拉普拉斯侵权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捷佳伟创专利的有效性作出肯定性审查结论,则拉普拉斯专利侵权将对其经营构成显而易见的影响。”捷佳伟创强调,拉普拉斯涉嫌侵权产品是其主营产品,占其营收比重较大。如按照最坏结果原则,若侵权成立将会导致其占比约达 56.13%的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同时高额赔偿也将对其经营带来负担,拉普拉斯不应避重就轻解释认定为“影响很小”。

此外,捷佳伟创还爆料,2024年10月1日,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深圳海关依申请扣押了拉普拉斯出口美国的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系统、低压水平磷扩散系统。“拉普拉斯未就前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其信息披露合规性值得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拉普拉斯的IPO进程或因此事受到影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十二条(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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