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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商标之争有望落幕:同仁堂集团控股天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暂无收购计划
2024-12-19 22:30  浏览:30
5分钟前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仁堂和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之争似乎迎来了大结局。

12月18日晚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600085.SH)发布了《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关于解决和避免与同仁堂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公告,其中提到,控股股东同仁堂集团近日取得了对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仁堂”)60%股份的控制权。

对于未来,同一天的另一条公告提到,同仁堂于现阶段收购天津同仁堂,若出现投后整合风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受到冲击、波动过大,因此,同仁堂目前暂无收购天津同仁堂的计划。同仁堂集团基于维护和推动“同仁堂”品牌的保值增值的战略考虑收购天津同仁堂,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

同仁堂强调,公司将结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天津同仁的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在机会恰当时,与同仁堂集团协商将天津同仁堂纳入上市公司。届时,公司需按照上市公司以及国有产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审计、评估,以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与同仁堂集团友好协商一致,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如有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的同业竞争问题,这份签署于12月17日的承诺函提到,“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生产的主要中成药产品、主营市场存在较明显差异,但二者存在个别非主要产品相同的情况。同仁堂集团承诺,本次交易不改变“同仁堂”的核心业务定位,不影响“同仁堂”主营业务未来拓展,同仁堂集团也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采取损害“同仁堂”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承诺函还显示,同仁堂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托管相关业务或资产、天津同仁或其控制的企业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进一步解决“天津同仁堂”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同仁堂”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个别非主要产品相同的情况。

如今是有控股关系的自家人,但在此之前,同仁堂集团和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之争早已是国内医药行业的老话题。

官网和财报资料显示,同仁堂集团的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生产与销售,拥有包括中药材种植、中药材加工、中成药研发、中成药生产、医药物流配送、药品批发和零售在内的完整产业链条,常年生产的中成药超400个品规,旗下拥有同仁堂(600085.SH)、同仁堂科技(1666.HK)、同仁堂国药(3613.HK)等多家上市公司。

天津同仁堂成立于1981年,2002年5月成立股份公司。天津同仁堂的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收入,产品覆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橡胶膏剂、散剂等8种剂型。2018年,天津同仁堂就曾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但2年多后还是以撤材料告终。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则是在2021年6月就递交了招股书,计划募资7.22亿元,最终仍未能成功IPO。2023年9月,深交所依据规定终止天津同仁堂发行注册程序。业内普遍认为,天津同仁堂IPO始终不顺利的原因之一是与北京同仁堂的商标之争。

2021年8月,也就是天津同仁堂递交招股书不久,同仁堂集团就对天津同仁堂提出诉讼,深交所在审核问询函中也提及此事。

在上述诉讼中,同仁堂集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同仁堂”或者与“同仁堂”构成近似的字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仁堂集团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同仁堂集团“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仁堂集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在回复函中,天津同仁堂对于商标争议作出回应称,在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第一批“中华老字号”。根据2006年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公示情况,发行人的“品牌(字号)”为“天津同仁堂”。公司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的是“天津同仁堂”,不存在单独使用“同仁堂”三个字的情形。此外,根据《诉讼专项法律意见》,发行人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和字号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发行人对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历史传承的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北京同仁堂的主观故意。

天津同仁堂表示,虽然自家取得企业名称和字号履行的法律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因企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违反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若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可能导致公司面临需要变更公司名称、承担一定经济赔偿的风险。同时,为应对相关纠纷,公司需付出一定的人力、时间、诉讼费用等相关成本。

不过,天津同仁堂也曾提到,根据《诉讼专项补充法律意见》,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发行人无需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退一万步讲,即使变更企业名称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前天津同仁堂提交的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的控股股东为张彦森,实际控制人为张彦森和高桂琴夫妻二人。招股书显示,张彦森直接持有公司41%的股权,高桂琴和张彦森通过润福森间接持有公司18%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9%的股权。

根据天津同仁堂披露的招股书,2020年至2022年,天津同仁堂营收分别为8.18亿元、10.12亿元和10.86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97亿元、2.34亿元和2.48亿元,归母扣非净利润1.57亿元、1.86亿元和1.99亿元。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和脉管复康片三款产品,2020年至2022年,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7.11亿元、8.9亿元和 9.49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6.85%、88.00%和87.35%。

同仁堂业绩方面,2021年至2023年,同仁堂分别实现营收146.03亿元、153.72亿元和178.6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91亿元、21.99亿元和25.83亿元。2024年三季报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同仁堂营收约138.2亿元,归母净利润13.5亿元。

12月19日收盘,同仁堂报41.6元/股,涨4%,市值57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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