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蔡某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年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后来,两人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争吵不断,分居400多天后,蔡某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也就是蔡某甲名下13.9万元,以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它们是亲戚赠与孩子们的压岁钱,但实际上他也给予了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两份压岁钱是相互抵消的关系,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长子蔡某甲由王某抚养、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抚养,驳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