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亚胜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十七年六个月,目前在广东从化监狱服刑的他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受访者供图
是“阿胜”还是“亚胜”?
广东湛江廉江市青平镇竹山仔村名叫曹亚胜的56岁男子,在案发近十年后的2021年3月11日,被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绑架罪抓获。
廉江市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3月,曹亚胜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林为杰指使,殴打该组织绑架的初中生,其中被绑架学生包括其堂侄曹厚杰。因此,曹亚胜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
曹亚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湛江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图片除署名外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摄曹亚胜坚称案发时他在广西梧州打工不在现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卷宗材料显示,警方侦查、检方讯问和法庭调查时,曹亚胜都否认参与殴打被绑架学生一事。被绑架人曹厚杰曾出证明否认曹亚胜在绑架案现场。警方登门拜访后,曹厚杰改口称曹亚胜在现场。
曹厚杰告诉澎湃新闻,曹亚胜确实不在现场,改口是因被以“包庇罪”施压。
检方指控参加绑架案的17名被告人,仅有陈烈敏和钟亚文在笔录中称曹亚胜参与此案,除曹亚胜外的其余14人当庭表示不认识曹亚胜。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林为杰的儿子林宣善也称公安机关误将曹亚胜认作另一成员林火善(绰号大头胜、阿胜,广东话中阿胜的读音与亚胜一样),可能抓错人了。
廉江市法院一审后,认为曹亚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饶是如此,廉江市法院还是采信了陈烈敏和钟亚文的口供。
为曹亚胜申诉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宗文5月28日告诉澎湃新闻,该案和广东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李四强抢劫案”情形类似,曹亚胜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但包括“黑老大”在内的绝大多数组织成员不认识他。定案依据是矛盾的言词证据,无任何客观证据佐证。这个黑社会组织存在二十多年,远在广西的曹亚胜仅被指控参加2011年这一起犯罪,警方却不调查他购票行踪、与组织的通讯记录等,难以达成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他们向广东省高院申诉后,该院5月11日已受理此案进行再审审查。
十几年前的绑架案
提起堂弟曹亚胜,曹荣只觉得“可怜”。曹亚胜和曹荣的爷爷是亲兄弟,他们的祖屋都在廉江市青平镇竹山仔村。曹亚胜兄弟姐妹五人,他排行老三。“他就没过好日子,从小家徒四壁,父亲早故,早早就辍学进入社会。” 曹荣与其大哥曹毅称,曹亚胜平时沉默寡言,人比较老实。
曹亚胜的堂哥曹毅,正是前述绑架案被害人之一的曹厚杰的爸爸。
曹荣告诉澎湃新闻,这个破烂帐篷下的物品,就是曹亚胜和几位亲兄弟在老家的全部家当。曹亚胜户籍地虽然在竹山仔村5号101房,但这个房号下没有房屋,只有十余根半米高生锈的钢筋伫立在水泥硬化的宅基地上。宅基地旁,有一顶已在风吹日晒中烂掉的救灾帐篷。“这就是曹亚胜几兄弟的家。”曹荣道。
曹亚胜被警方抓获后,在湛江市做服装生意的曹荣经多番询问后才了解到,曹亚胜被抓是因为一桩发生在2011年3月的绑架案。
卷宗材料中载明的“绑架案”案情为,在两广交界的广东廉江市、广西博白县,有一个由青平镇人林为杰作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曹亚胜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2011年3月份期间,林为杰发现有人在他的采石场捡电线、电缆,于是,林为杰就安排人员林火善、钟亚文等人在采石场蹲守。清明节前夕的一天下午,蹲守人员现场发现曹厚杰、邓欢、邓明、曹天华4名捡破烂的初中生,邓明被林为杰安排的蹲守人员抓住后,被逼又说出另外4人和林尚毅也曾到采石场捡破烂,然后把废品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李信,林为杰便安排人员将另外5名学生及李信抓到其名下的信誉酒店。
卷宗材料载明:六名学生和李信被殴打和辱骂,六名学生被强迫脱剩一条内裤跪成一排,他们被淋水、体罚等方式对待。其间,被拳打脚踢。 此外,“强行脱光李信的衣服后进行殴打”,“林为杰还通知六名学生的家长或亲属到信誉酒店交纳赎金”。
曹亚胜的犯罪细节卷宗载明内容为:邓欢的父亲向林为杰求情希望减少赎金,林为杰为了示威,指使曹亚胜扯着邓欢的头发拉出酒店狠狠殴打,后又指使曹亚胜将邓欢拖到水龙头处,扯住邓欢的头发强行往嘴里灌水。
卷宗材料载明,林为杰逼迫李信承认是他指使学生去偷东西,并逼李信写下协议,承诺修好石场线路,同时扣下李信的房产证作抵押。六名学生家长害怕遭到报复不敢报警,有5名学生家长一共向林为杰交了16.8万元。事后,参与此事的不少人员都分到了钱,但所有人员都证实,分钱时曹亚胜并不在场。
“不在场证明”未被认定
除了分钱不在场外,曹亚胜在侦查、起诉、庭审三个阶段都否认自己参与了绑架曹厚杰、邓欢等人一案。他称,自己2011年在广西梧州打工,根本就不在廉江市。他并不认识林为杰,只是听姐姐提起过林为杰的绰号“朝武四”,知道林为杰在青平镇有很多产业。
曹厚杰的母亲告诉澎湃新闻,在曹亚胜被抓之前,廉江市公安局的民警曾到她家了解情况,称曹亚胜参与2011年绑架曹厚杰一事。“我当时就对调查的民警说,‘其他事情我不敢说,但绑架曹厚杰一事肯定没有曹亚胜,你们搞错了’。”
墙体斑驳的信誉酒店。曹亚胜被指控2011年犯下的绑架、敲诈勒索一案,就发生在这里。
曹厚杰的爸爸曹毅也表示,2000年左右西部大开发时,曹亚胜就随他到广西梧州一带打工,从此以后,曹亚胜每年除了春节、清明回乡外,其他时候鲜少回廉江。“曹厚杰被绑架一事,我当时也去了信誉酒店,曹亚胜确实不在现场。曹亚胜在老家没有房屋,这些年每次回来都在我家吃住。如果曹亚胜真的绑架了曹厚杰,我怎会让他在我家吃住?”
在竹山仔村老家,曹亚胜及其兄弟原本要修建的房屋只硬化了地基。在廉江市检察院批捕的讯问笔录中,曹亚胜向检方表示,他2011年随金叶德(化名)在梧州做工,并留了金叶德的联系方式。
金叶德5月28日晚告诉澎湃新闻,曹亚胜的确在他手下做工差不多20年,一年到头很少回廉江。曹亚胜为人老实、做工勤勤恳恳,得知他参加黑社会、绑架、敲诈勒索被抓后,觉得不可思议。金叶德表示,廉江警方、检方都未曾找他了解过情况。
曹亚胜被抓后,堂哥曹荣找人出具证明称,曹亚胜2011年2月至6月在广西干活。曹亚胜被抓后,曹荣通过调查了解到,2011年清明前这段时间,曹亚胜曾在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期间,和其弟弟曹宗林在梧州市龙圩区受倪梧芳(化名)所雇装修三层半房屋。
倪梧芳向法庭证明,2011年上半年期间,曹亚胜曾在她家做过装修工程,但并不是每天都在她家施工。
卷宗材料载明,林为杰的组织通过日常的管理行为已形成一套被组织成员普遍认可的规矩:一是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遇事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稍有不从,轻则辱骂,重则开除出组织。
曹亚胜的申诉律师曹宗文表示,这样一个规矩严明的组织,在广西梧州打工的曹亚胜如果2011年真的回廉江参与绑架曹厚杰等人一案,一定有人要通知曹亚胜,曹亚胜的手机通讯记录也一定能够查出其他组织成员。
同时,梧州龙圩区距廉江青平镇300余公里,对于没有车的曹亚胜来说,他回乡的选择只有火车、汽车两种,广铁集团在2010年就已试行实名制购票,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踪轨迹调查曹亚胜的购票记录,以证明他真的回廉江参与了作案。
“但是,纵观整个卷宗材料,指证曹亚胜参与作案的只有言词证据,并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曹宗文说,更为重要的是,被害人曹厚杰在案发后,也曾出过一份曹亚胜不在现场的证明。
曹厚杰曾出具证明称,其堂叔曹亚胜没有参加绑架案。但是,后来他改口称曹亚胜在现场,他解释说是因受警方施压。
曹厚杰2021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称:“根本没有看到我本村堂叔曹亚胜在参与这事”。曹厚杰在证明中表示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警方登门调查后,曹厚杰又改称“曹亚胜在现场,并给邓欢灌水”。
曹厚杰告诉澎湃新闻,曹亚胜确实不在现场,他后来改口是因为警方找到他,称其他同学都说了曹亚胜在现场,要以“包庇罪”追究他的责任,他才改口说曹亚胜在现场。
澎湃新闻5月30日向廉江市公安局政工室反映该情况,政工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了解具体案情,对于这类情况,建议向督查室直接反映。
廉江市公安局督查室工作人员表示,此案其实是湛江市公安局专案组办理的,他们也没法问湛江市局。
矛盾的供述内容
对于曹亚胜是否参与作案,廉江市法院和湛江市中院都也分别作出了评判。
廉江市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评判认为,在庭审中,林为杰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称公安机关误将曹亚胜认作林火善,属办理冤假错案。
卷宗材料载明,林火善绰号“大头胜”“阿胜”。曹宗文说,广东话中,阿胜的读音与亚胜一样。
一审庭审时,被指控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林为杰及其儿子林宣善等17名被告人,仅有陈烈敏和钟亚文在笔录中称曹亚胜参与此案,除曹亚胜外的其余14人当庭表示不认识曹亚胜。
林宣善告诉曹宗文,当天晚上曹亚胜根本不可能在现场,因为当晚在场的每一个人他都认识。
但廉江市法院认为,曹亚胜虽然否认参与作案,但钟亚文、陈烈敏在所作供述中,均明确曹亚胜、林火善同时在现场,其中钟亚文指证曹亚胜穿黑色衣服,并灌水给被害人。陈烈敏指证曹亚胜在现场与其他人员对被害人辱骂和拳打脚踢,其准备离开时,绰号“大头胜”的林火善开车到现场,陈烈敏的供述与林火善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曹亚胜扯着邓欢头发拉出酒店殴打并强行灌水的事实,有被害人邓欢的直接指认、指证;被害人邓明指认“大头胜”是林火善,并指认曹亚胜参与作案。被害人曹厚杰指认曹亚胜拉邓欢灌水,其与曹亚胜属于亲属关系;结合被害人杨亚秀、林尚毅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此外,曹亚胜亲属提交的不在场证明,经查与指控不相冲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交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曹亚胜被抓后,曹荣曾找到邓欢了解情况,曹荣说,邓欢表示他并不认识曹亚胜,当年事发现场的人他都不认识。今年5月30日,邓欢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案发时他才14岁,只记得自己被皮带打过,也被灌了水。但具体是谁对他下手的,他记不得了。回来,就是去给警方做了个笔录。辨认的时候,也是警方在安排。他说:“具体情况还是问公安,他们才清楚情况。”
二审的湛江市中院在评判“关于曹亚胜是否参与作案”时认为,曹亚胜参与曹厚杰等人被绑架案、李信被敲诈勒索案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曹厚杰、邓欢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钟亚文、陈烈敏的供述指证,足以认定。
根据钟亚文、陈烈敏的供述,曹亚胜与林火善均参与了上述案件,不存在将林火善误认为是曹亚胜的可能性,其中陈烈敏还明确指出曹亚胜系竹山仔村人,与曹亚胜户籍住址信息相符。
曹宗文在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钟亚文、陈烈敏指证曹亚胜的供述内容,其实与庭审情况非常矛盾。曹宗文称,陈烈敏的供述中有曹亚胜,出自其2021年2月22日的供述内容。但是,陈烈敏本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却没提曹亚胜,曹亚胜的名字是侦查人员添加的。
法院评判中“陈烈敏明确指出曹亚胜系竹山仔村人”的说法,则出自陈烈敏2021年8月19日的供述。在该供述同步录音录像中,陈烈敏在指证曹亚胜时,结结巴巴说“还有曹……竹山仔村那个……曹什么……”侦查人员告知陈烈敏:“胜”。最终,该段录像就变成了笔录中的:“还有一个竹山仔村曹亚胜等人在场围着几个跪在地上的有四五个学生仔”。
但在一审庭审时,陈烈敏当庭表示,他不认识曹亚胜,也不知道青平镇有一个村叫竹山仔村。
同时,作为绑架、敲诈勒索案中唯一指控曹亚胜参与作案的同案人钟亚文。他在一审庭审时两次回答律师提问时均表示,其是通过同村人钟吉和、钟承旺认识的曹亚胜。但钟吉和、钟承旺却当庭表示,他们不认识曹亚胜。曹宗文说:“既然钟吉和、钟承旺不认识曹亚胜,又如何把曹亚胜介绍给钟亚文呢?”
曹宗文说,曹亚胜只有小学文化,他为了方便一直以“曹胜”的名字讨生活,在被羁押前除了族亲几乎没人知道他叫曹亚胜。即便是曹荣、曹毅这样的族亲,平时也习惯性称他曹胜。
曹宗文提供的1999年湛江市赤坎区卫生防疫站卫生培训合格证,2003年和2005年的协议书均显示,曹亚胜用的都是“曹胜”这个名字。
曹宗文说,“以审判为中心”体现在“以庭审为中心”,让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让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但本案一二审合议庭却直接采信庭前证据。
廉江市法院一审后判决,曹亚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上诉被驳回后,曹亚胜向湛江市中院提出申诉,但被驳回。湛江市中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不服判决的曹亚胜提出上诉,但湛江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亚胜也被送往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
今年5月11日,广东省高院受理曹亚胜的申诉,目前正在进行再审审查。省高院决定受理并进行再审审查
曹亚胜入狱服刑后,其家人向湛江市中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为曹亚胜未参与2011年曹厚杰等6人被绑架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曹亚胜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曹亚胜没有参与过任何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湛江市中院审理认为,曹亚胜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积极参加,并在林为杰、钟丽丽的指使下实施了绑架他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曹亚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有林为杰等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资认定。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曹亚胜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但是,林为杰在一审庭审时表示并不认识曹亚胜。曹宗文在今年2月前往广东省阳春监狱会见林为杰时,林为杰称从来不认识曹亚胜,第一次知道曹亚胜是在起诉书中,此前亦无任何往来。他第一次见到曹亚胜是在庭前会议中,当时觉得“很可笑,从哪里找来一个陌生人说是我马仔”。
最终,湛江市中院认为,曹亚胜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曹宗文表示,通过阅卷,他认为曹亚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敲诈勒索案存在错案的可能。该案和广东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李四强抢劫案”情形一样,曹亚胜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但包括“黑老大”在内的绝大多数组织成员不认识他。李四强好歹还有一张嫌疑人刘西文的身份证,但曹亚胜与全案被告人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本案另一诡异之处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二十多年,被指控实施了数十起犯罪,曹亚胜仅在2011年突然出现在组织里参与了一起犯罪,实施该起犯罪后又消失得无影无踪,连事后分赃环节都不参与,自此再无参加任何组织活动,完全不符合常理。
曹宗文称,同时,本案中认定曹亚胜犯罪的证据均是主观性极强的言词证据,无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原审合议庭不顾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降低“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损害司法公正的错误判决。
曹宗文说,综上,他认为曹亚胜一案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他5月7日向广东省高院提交申诉,请求广东省高院提审本案或指令湛江以外的法院再审此案。
对于曹亚胜的申诉,广东省高院5月11日发出《受理通知书》表示,经审查,该院决定受理曹亚胜的申请。并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