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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案再审,将择日宣判
2024-10-29 22:00  浏览:39

6月5日上午9时,“男子打球踩猫受伤投喂者赔24万”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当天12时许,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上海市一男子称2023年4月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猫摔倒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男子起诉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及喂养猫的球馆员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日判决该员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今年3月27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6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经过各方努力,仍未能调取到事发现场的监控画面,没有直接的视频证据印证事发时的情况,导致事实还原有很大难度。庭审现场,原告、被告双方就本案中原告受伤是否与涉案猫有关等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原告吴某、被告之一肖某均拒绝调解,法庭未组织调解。

庭审现场(图源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焦点一:原告受伤是否与涉案猫有关?

原告吴某此前诉称,2023年4月,他在涉案球馆打羽毛球时,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踩到了猫肚子上,摔倒受伤。本次庭审现场,吴某称,他在接对面同事发来的球往后退时,踩到了猫的肚子上,猫给了他一个反弹力,他被绊倒后被同事扶起来。

吴某的两名同事作证称,他们事发时都看到了场地内有猫窜过,但没有听到猫的叫声。吴某受伤时,正在接球。其中一名同事称,他当时正在记分,看到猫径直进入场地,吴某恰好踩到了猫,猫被踩到后跑开了。吴某当时在接高远球,动作不算跳起。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通过原告方的报警记录、与球馆工作人员的录音等证据,均能证明原告是在涉案球馆打球时被猫绊倒受伤。

涉事球馆内景

不过,事发时在事发场地不远处打球的一名人士作证称,自己当天没有看到场地内有猫。

据被告之一肖某的一名远亲回忆,2023年4月21日晚,肖某曾将一只灰白色的银渐层猫托付给他,当时猫没有受伤。因为这只猫与自己的猫不和,当晚他又将猫交还给肖某。记者了解到,2023年4月23日,肖某和球馆经理一起将涉案猫送到了闵行区一家宠物店,店员喂养了猫半个月,对猫印象深刻。店员反复确认,猫到店时没有任何外伤、内伤,行动非常灵活,在这之后被人领养,法院曾就此依职权调查取证。被告肖某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按吴某所说,踩到猫后“有反弹力”,则(吴某受伤)不可能与涉案猫有关。

被告球馆方的代理律师也提出,猫被成年男性在跳起过程中踩到后,不可能不受伤还行动自如。而且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词,伤害事故发生时,猫是直线跑动的。这个过程中,猫的肚子必然是面向地面的,难以解释吴某会踩到猫肚子。

本案被告之一肖某(中)与其代理律师(受访者供图)

焦点二:被告肖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

球馆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肖某就是涉案猫的饲养者。一名球馆教练称,曾经见过猫的食盆中有猫粮。肖某还告诉过他,要带猫去看病,回来后猫就变干净了。他猜测肖某顺便带猫去洗了澡。

原告方也指出,肖某在与原告方亲属通话时,承认了猫是他饲养的。加上这名教练的说法,应当认定肖某为实际饲养者。

肖某方辩称,肖某有对涉案猫的投喂行为,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投喂和饲养是两个概念,有投喂行为并不意味着构成饲养关系,且涉案的流浪猫没有固定的生活场所,是流浪状态,其生活空间不是肖某能掌控的。而肖某与吴某亲属的通话,是在事发后,球馆方面了解到吴某受伤,考虑到安抚和后续可能的赔偿,要求肖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吴某方沟通。肖某是在领导要求下被迫无奈与原告亲属进行的通话,通话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肖某说“猫是我养的”,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肖某本人也称,涉案猫原本是一只流浪猫,自己不清楚它什么时候进入园区,他在球馆附近看到了它,有剩饭的时候会丢在厕所门外的树下,没有专门用盆喂食,也没有投喂过猫粮将猫带进过球馆或是自己的休息区。

涉案猫(受访者供图)

焦点三:本案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极目新闻记者此前获取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吴某诉称,涉案羽毛球馆是收费的,球馆方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判决,肖某赔偿吴某4.6万余元医疗费、16.8万余元残疾赔偿金,以及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4万余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涉事公司(球馆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本次再审过程中,吴某方仍称,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共同赔偿。他们认为,球馆在事发后称涉及原告的监控坏了,但馆内其他监控是好的,而且球馆工作人员在事发后说过要统一口径,争取少赔钱。这让他们觉得,球馆方面的相关说法与事实不符。

球馆方称,球馆的入口处、前台背后,两处都有宠物不得入内的相关的温馨提示,尽到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当球馆负责人发现肖某在球馆外养猫后,也对肖某本人及时进行了嘱咐。代理律师认为,球馆的场地也符合行业标准,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肖某方的代理律师提出,球馆本身是有监控的,但是涉及原告的监控是哪一部分坏掉了,是什么时候坏的等基本问题,直到现在也没能弄清楚,球馆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正是因此导致了本案审理有难度。

记者了解到,各方陈述结束后,法庭宣布,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组织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吴某、被告肖某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随后宣布,当庭不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进行评议并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