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章贡区法院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齐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后,住在公租房内。因孩子上学需要,两人打算购置一套商品房。为取得购房资格,同时保住公租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作离婚登记,双方未对夫妻财产作分割。协议离婚后,陈女士购买一套商品房,齐先生向陈女士支付购房款19.5万元。双方经济往来频繁,一家人陆续在公租房、商品房内共同生活居住,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
2022年5月10日,陈女士花费2元购买1注福利彩票,中奖500万,收到税后奖金400万元,未将此事告知齐先生。2022年8月9日,二人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协商,约定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归陈女士一人所有,并由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补偿款25万元整,从此双方无任何感情经济纠纷。次日,齐先生搬离商品房。不久,齐先生发现陈女士隐瞒其中奖事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经济混同,陈女士出资的2元,无法区分来自其个人财产,还是来自齐先生个人财产,亦或来自共同财产。因此对该笔奖金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应当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判决由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福利彩票奖金20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