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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公司按照招䀻广告中的月薪支付工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7月6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某公司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张三支付工资,其中2014年8月10日支付7月份工资4619元,9月10日支付8月份工资4836元,10月10日支付9月份工资5668元。
2014年10月份工资未支付。
2014年10月30日,张三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解除申请》中载明:“本人自2014年7月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10月30日止,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故此正式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10号,张三提起仲裁及一审、二审。张三诉求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工资6000元。
庭审中,张三称入职时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8月,期间工资为5000元/月,自2014年9月份转正工资为6000元/月,并提供了某公司网络招䀻信息一份,载明“招䀻职位为主管,月薪为6000-7999元”。
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张三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全勤奖、个人绩效和社保补贴,并提交2014年7-10月工资明细一份,载明张三发放工资的情况。
张三上述工资明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此工资明细中没有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三2014年10月工资6000元。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并且需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并无张三的签字确认,故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而反观张三提交的网络招䀻广告信息及之前领取的工资数额,其关于入职时工资约定的陈述较为可信,因此2014年10月份工资应当以6000元/月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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